一、市場要有專人負責消費投訴處理,公示市場消費投訴電話。
二、投訴處理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三、投訴處理人員要熱情接待來電、來訪的舉報投訴人,對舉報投訴內容必須認真記錄。投訴記錄要注明投訴者姓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及購買商品的攤位(營業房)的攤位號(房號)、商品的品種、數量、價格、購買日期、受損害的具體情況必要證明及調查經過、處理結果。
四、在調查處理舉報投訴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協調處理。
五、市場負責調處市場出售的商品質量、價格、衛生、計量、服務等方面的消費投訴,并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消費投訴處理工作。
六、市場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有違法行為或重大消費案件難以處理的,要保留證據,并及時移交或報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七、舉報投訴處理完畢后,投訴處理人員應按規定做好記錄備案。
八、消費者不服本市場處理的投訴,可在七天內向上級消費者協會提出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