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發表人: 發表時間:2014-3-21 閱讀:3121 次
為完善本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好食品安全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食品安全,市場經營戶須向供貨商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并具備可追溯性。
1.市場經營戶應向供貨商索取證明供貨商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及時核對更新。
2.市場經營戶應按批次向供貨商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質量認證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能證明該批次食品符合質量標準以及食品來源的憑證。
3.市場經營戶應向供貨商索取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注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銷售日期等內容。
4.市場經營戶的活禽類商品必須向本市場管理方提供該批次活禽的檢疫合格證明和來源地證明方能進入本市場。
5.市場經營戶應做好索證索票臺賬記錄,相關記錄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商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應積極配合本市場管理方或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查驗臺賬。
二、市場經營戶應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型,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的其他許可證件后方可入市經營。
三、活禽類經營戶應向消費者出示活禽流通追溯二維碼,明確商鋪名稱、商鋪負責人、貨源地等信息。
四、市場管理方應督促場內經營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和做好相關臺賬記錄。